2010年4月12日

債務人已經將房子信託了,債權人該如何救濟?


2010/04/12 23:55
         實務上常見親友間疏困應急;以及相互信任之事業夥伴、合夥人之間的金錢往來;或生意上長期有供貨、經銷、合作之廠商間.....等特殊關係,不論是因為太熟悉瞭解債務人資產財務狀況;還是因為交情匪淺反而難以啟齒要求、過於信任而掉以輕心.......等各種理由和原因,而疏忽應有的【保全財產】或【預防紛爭】之應有措施,直至發現債務人資產已經辦理信託了,才急著跑來問有什麼辦法保障權益能不能查封已辦理信託之不動產....等等。遇到這些因為事前不肯做足功課或不願請教專業,只在事發後抱怨好心怎麼沒好報?或悲嘆我什麼都沒有了!的情景;我其實不會想罵當事人雙方任何一人,我有的只是【心痛】!!!        除了心痛債權人因漠視自身權益之保護而造成之巨大損害外,也心痛為何信託這麼好的機制不是被運用來保障應被保護者;反而是被如此濫用???        這也是我為什麼要不遺餘力地推廣【信託規劃】的正確觀念應用實用之原因。真心希望信託之知識與資訊能夠透明並普及,不會只是銀行、財團、公司、建商等特定業者或只是有心人士才懂得運用【信託】;而是【信託】這一良善之制度能增加一般普羅大眾財產安全之保障與減少一些社會上的不必要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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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已將不動產信託給受託人,在形式上所有權人是受託人(即從權狀上及謄本上來看都是受託人的財產),債權人與受託人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要怎麼查封扣押他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一定要有執行名義,因這一部分牽涉較多強制執行法的法律規定,在此就不深入多談。) 退一萬步來講;就算是債權人跟受託人真有債權債務關係,要聲請查封或強制執行受託人的財產,也只能執行受託人他自己的財產而已;委託人交付受託人管理的信託財產基本上屬獨立財產,不得查封扣押。若真有人還是要查封扣押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得提出異議。

        另外要知道就算是債務發生後,只要房子沒有被限制登記或被禁止處分,當然所有權人有權處分他的房子,包括出售、信託、贈與....等。現今還有很多人有錯誤的認知(例如常見的有:a.誤以為房子設定了抵押權後就不能隨便移轉過戶或再設定了,或誤以為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才可以過戶移轉、設定。b.自認為己發生債務問題後或已被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辦理信託是不被允許的;或以為若如此情形就算辦理信託一定無效。)這些錯誤的觀念常使債權人蒙受損失或喪失處理的先機。所以債權人借錢給人切記重點是要如何保全債權;這比事後的處理要重要的多了。例如要借錢給人之前要先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或辦理預告登記、或更能保障債權債務雙方的信託登記....等,雖然這些「預防重於治療」的觀念非常重要;也是本網站一再宣傳推廣及提醒強調的(註:本網站及本人開辦之信託實戰系列課程,推廣重點也是在闡述信託「預防法學」之功效;而特別強調信託非屬「治療法學」之範疇),不過在債務人已將房子信託後再跟債權人說這些顯得馬後砲,債權人此時也聽不下這些,他們關注的是債務人將房子信託後該如何救濟?

          上面我會特別強調信託財產【基本上】屬獨立財產,不得查封扣押,是因為信託財產在有些情形仍然可以查封扣押的,例如信託前的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等就屬例外規定。若非這些例外的情形,難道債權人就束手無策了嗎?既然信託制度是良好的制度,當然它不是讓債務人用來脫產或逃避強制執行用的,所以債權人自然有許多反制之道,但債權人亦不要輕忽了:「債務人既然已將房子信託了,勢必會使債權人變得較為不利及較被動」,債權人要認清了這點才可能較踏實的去檢驗是否有必要及是否有實益和債務人耗上,很多人因為律師慫恿(律師當然有律師的立場希望客戶訴訟)或因錯誤的認知而浪費時間、金錢、精力與債務人纏鬥,雖然最後贏了;但只是紙上的正義,是毫無保全債權或實現債權之實際利益的,這樣的一張勝訴判決有何用?

        例如:現在就算能強制執行,但拍賣後的價錢就連清償第一順位銀行的貸款都還不夠,那還不如等信託期間屆滿或信託終止後,銀行貸款也大部分清償了,再來查封扣押反而對保障債權較有實益。當然,如果已仔細評估過仍確認有必要且也有實益對信託財產或債務人採取應有的處置措施,那當然就要明快處理絕不拖延。這時,如有訴訟的必要,甚至應請專業的律師,因為訴訟是非常需要專業的一件大事。應抱持絕不輕易興訟;但是一旦訴訟絕不等閒視之的態度。

        像是經過「提起撤銷信託之訴」後就可以單方憑勝訴判決塗銷信託關係,然後就可以再強制執行原債務人的房子了。(註:因為很多人信託移轉前 根本沒有經過專業之規劃;多是出事後臨時隨便找個人頭登記的假信託、及事實上無信託之實僅是詐害債權人的脫產行為,所以實務上這些假信託消極信託經過訴訟常會遭判敗訴而被撤銷原信託關係)。也可以利用先「假處分信託財產」之手段預防房子被賣掉並迫使原債務人必須出面與您協商(:假處分與假扣押因本質上不同,假扣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金錢或債務可獲清償,而假處分主要目的是防止法律關係被變更,所以實務上已信託的財產雖然不能聲請查封及假扣押;但若聲請假處分是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核淮的)

        所以,若是債務人信託財產不是在事先就有完善的規劃;而是在無資力出狀況後,目的是為了脫產或損害債權人才辦理信託,遇到不怕麻煩而興訟或是有萬全準備的債權人時,仍是很難僥幸得逞的。因為要清楚論述這一部分,需涉及較多法律上的專有名詞及訴訟專門知識(例如「信託受益權的債權人代位執行」若沒有法律基礎,就絕非三言兩語能交代清楚),較難以用普及的文章簡單解釋說明,若有需要進一步專業服務的讀者,歡迎親洽本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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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您好:請問您建商跟地主合建舊房地交付信託,現因施工造成鄰損及越界蓋屋情形,如何破解信託申請求償以保障應有權益,請您幫忙解答謝謝。我的電話:0932351227(住台北市士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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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從您的問題簡單描述中,我們無從知道您的身分是哪一方,是地主?建商?還是受損的鄰居?
    所以在沒有審閱詳細的書面資料(信託專簿謄本、信託契約書等)之前,無法知道該站在哪一方的角度給您更多的意見和建議。
    原則上來說,財產信託了,受託人就會擔負起信託財產的權利及義務,包括損鄰事件的賠償等,至於在管理信託財產的期間,所產生的必要費用要如何支出,由誰來支出,都要看當初所立的信託契約條款。所以說信託規劃的靈魂--【信託契約書】是很重要的,對於我們做預防法學的事務所來說,在辦理之前,就會花很長的時間與客戶溝通,把未來有可能發生爭議的問題想清楚,並將權利義務事先明列在契約的條款中,才不會事後發生責任事件時有任何的疑義及糾紛。
    在此,我們也再次申明(以前在很多問答集中也反複提到過),我們事務所所受理的大部分是極複雜的案件,為了保持中立的立場,以及顧問專業客觀的立場,我們事務所除非正式委辦案件報告案件進度外,不會主動打電話給客人,並在電話中簡單的回答問題,以免誤導,如果有問題需要當面諮詢的,歡迎事先預約,我們一定會提供最專業的建議及解析。
    祝圓滿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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