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010/06/03 19:15

夫妻財產制一向都是【信託規劃】之要角,亦為【節稅規劃】之重要工具。因為留言及mail提問的人非常多,且因我國夫妻財產法令變更頻繁、坊間充斥混亂之資訊、社會大眾常有錯誤之認知....,有鑑於此,版主特將其概要規定整理於後供讀者參考,期望能建立事前妥善規劃之正確觀念,(:見過太多都是於工作或生意出事後離婚爭訟中正被債權人代位請求配偶亡故且遺產有紛爭....才來問「夫妻財產信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卻不能辦的令人扼腕之情形)。其實,不論是理財節稅資產保護財富傳承....等,事前妥善規劃(安排)夫妻財產方為正確之第一步。

如果夫妻間未以契約定立夫妻財產制(註:絕大多數的夫妻於結婚前不會事先以契約定立夫妻財產制;如果有事先約定,約定財產制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兩種),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之夫妻財產制。想更暸解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可點選連結我國夫妻財產制簡介)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死亡等),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權利非義務;當然也得不行使)
應注意並非兩人全部的財產都要分配,像 :a】婚前財產(例如夫或妻結婚前就買的房子)不須分配。【b】婚後繼承取得及無償取得(例如太太娘家之繼承遺產或先生無償受贈及受遺贈之物等)之財產不須分配。【c】特有財產(例如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不須分配。
可分配的財產要各自扣除婚後所負債務後,如果有賸餘,【就雙方剩餘之差額】再平均分配,很多人以為可以分對方一半財產實在是太過簡化問題,更何況依上列程序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還可以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例如先生是米蟲,婚後遊手好閒兼好賭成性對家庭經濟毫無貢獻;或太太不事生產但卻是購物狂,時常刷爆先生的卡影響家庭經濟)。總而言之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蠻多學問的,當然相對地也可說有很大規劃的空間。
一般有經驗的地政士或律師於擬定離婚協議書時會主動探詢雙方如何約定財產分配之方式,並明訂雙方互不行使(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負責任的承辦人甚至會製作財產清冊,列明各財產使用、收益、管理、處分之明細。
有財產分配之問題或爭議時(例如一方不願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某一方有債務糾紛)一定要找有經驗的地政士或律師協助,千萬不能為求便捷快速而任意在書局買制式離婚協議書隨變簽簽;以免後患無窮。
若無法協議離婚必須以訴訟判決方式離婚,建議要找律師協助為佳,因需著重於法律程序及訴訟攻防。若雙方合意協議離婚建議以找有經驗的地政士(代書)為佳,因著重於產權分配登記及節稅規劃;當然費用也較便宜且氣氛較緩和較不會劍拔孥張破壞協商。
至於不動產屆時是否會被列為剩餘財產被分配,一般沒有標準答案,如前所述 : 是否有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否為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財產、是否有房屋貸款而需扣減財產價值、離婚方式是否為協議離婚及是否已約定不動產之歸屬、雙方是否約定互不請求、配偶的財產額與債務額之多寡、其他財產與債務額、是否得調整或免除分配、是否事先規劃妥當得宜............以上每一條都會影響要給的答案。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我國夫妻財產制因經歷多次重大修法,故網路上搜尋的資料或政府機關發送之法治宣傳手冊等多為錯誤資訊,尤其本次(民國96)修法,將剩餘財產之請求權改成【非專屬配偶之權利】,可能會影響許多債務人之無辜善良的配偶、家庭之權益,應特別注意(請點選參考關於民法1030-1第三項刪除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重大變化 )
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配偶拋棄繼承權, 仍有剩餘財產請求權
最後提醒讀者們非常重要的一點 : 就是有害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無縝密規劃不但無法達預定之目的;甚至可能引起爭訟,宜慎之!慎之!

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本人有實務的經驗與實際的案例可以用不動產信託預先規劃以達【預防財產分配紛爭】及【解決債權人代位請求問題】....等目的,但不方便在此長篇大論,畢竟案例委託人之權益必須受到隱私保護;且債權人代位請求之問題,也絕非三言二語講得清楚的。歡迎各位朋友電話預約【一對一個案教學(課程綱要----信託規劃與『夫妻財產制』 】、【個案諮詢顧問解析】或親洽本事務所(本人工作較忙,白天若在簽約或授課時不方便接聽電話,若需討論案情請事先預約時間、複雜案件面談時應備妥書面資料輔助,敬請配合,謝謝!)

註一.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相關的不動產稅賦 ,讀者們可點選連結本人房地稅務分類相關文章【網址: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相關的不動產稅賦 】及信託規劃分類相關文章【網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函令解釋 】。

. 離婚之情形
        有關離婚應注意事項讀者們可參考本人部落格文章分類中【生活法律】裡有幾篇很重要但很基礎的文章。若離婚協義內容簡單不很複雜想自己辦理(自訂協議內容及自找兩名見證人)。請熟讀這幾篇文章及連結文章分類【常用法規】中參考民法親屬篇離婚之相關法條後,沉澱感情以理智平和的態度處理(切忌感情用事或正在氣頭上因賭氣或意氣用事而欠思考)。若離婚協議的內容較複雜需他人協助代辦(例如需協商債務、分配財產、請求未成年子女監護(探視)權、請求給付贍養費、請求子女教育(生活)......),本事務所收費低廉且專業負責,定能提供各位讀者安心及滿意的服務。讀者們如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可電洽本事務所【諮詢預約專線】電話:03-3680429   0920570258事先預約安排面談,一律將由本人親自為您解說服務。 

. 夫妻一方死亡之情形
        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並可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讀者們如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可電洽本事務所【諮詢預約專線】電話:03-3680429  0920570258事先預約安排面談,一律將由本人親自為您解說服務。
※註四. 「夫妻一方之聲請」或「債權人(代位)聲請」而為宣告分別財產制之情形
(1).夫妻之一方有符合『法定原因』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2).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讀者們如仍有疑問,可電洽本事務所預約專線:03-3680429   0920570258事先預約安排面談(這在電話中講不清楚,請參考實務問答)恕不提供『電話』及『網路留言』問診~~不周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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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1. 請問若立生前信託來分配財產,財產只給在小孩某歲之後擁有,再婚之妻是否還可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分一半財產?還是生前信託大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有財產只能按生前信託來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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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具有『客製化』之特性,歡迎您如果需進一步的專業服務,事先預約【個案諮詢服務】。
    (『夫妻財產分配』與『剩餘財產請求權主張』等相關議題,一直都是【信託規劃】最常見的問題,這些問題皆無法三言兩語簡單解釋,若非針對個案並備齊資料詳細討論,不但無法提供正確的意見及建議,恐還會害人不淺,因此本網站為了讓【信託】能普遍應用於一般社會大眾生活中與工作中,可立即受惠於【夫妻財產規劃(安排)】之保障;達到『維護自身及家人權益』與『保護財產』等目的。本所系列「信託實用課程」與「信託專題課程」循環開課中 ,課程內容對於安身保產節稅規劃等議題有很務實的討論,皆為可行之實務做法與本人已辦理之實際案例,歡迎您報名參加,相信對您有很大的幫助! 若有興趣可點擊連結參考【全系列課程綱要】。若您不願個人隱私曝光或擔心集體上課沒辦法詳細討論個案,可選擇一對一個案諮詢顧問服務,請點擊參考【推廣「不動產專業顧問制」】。 )
    祝您圓滿順利
    曹慶好敬上 20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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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因家暴訴求判決離婚,一審被駁回,當時所繳給法院的"剩餘財產分配裁判費"還可以申請退回嗎?
    請盡快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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