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

面對新制度應有的新觀念與新思維(九)-----老人安養與不動產信託規劃(下)



2010/11/18 00:29


   所以,為了解決【老人安養與照顧】這日漸迫切的的社會現狀;及其衍生的各種社會難題,政府也已開始重視了,並在近幾年有許多因應【現代社會老人問題】的立法與政策出爐了。

 例如:老人福利法於民國96年修法,在第2章經濟安全部分,增訂了第13條、第14條相關條文,給予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財產安全的責任,其中第14條,為保護老人財產安全,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將其財產交付信託。

   例如:行政院己通過將開始試辦「以房養老貸款」(反向抵押借款) ,讓只有房子但沒有錢的老人可以用信託給政府(或政府指定之金融機構) 的房子來安養晚年,其實「以房養老貸款」正是最典型的【不動產信託之應用】。(註:很可惜地包括政府、媒體、銀行、不動產相關業者等都沒有藉此難得之機會,向一般民眾介紹「信託」這實用的好制度及新觀念,而使民眾以為只是政府頒定新的老人貸款政策。)

     要想事先預防老人晚年安養的問題及妥善安排好終老照顧;想要讓自己、家中長輩、陪伴一生的老伴....能有較高品質的晚年生活,除了不能依靠傳統的「養兒防老」外,當然更不能只靠政府的老人福利政策。最理想及最有保障的方法就是能生前『身心健康狀況良好時、對財產還有掌控能力時』就做好完善的【財務信託規劃】及【信託遺囑安排】,讓自己沒有後顧之憂,這樣才能夠起碼保障晚年最基本的終老照護;或進而提昇至依老人的意願及需要而能「尊嚴地安享晚年生活。當然更不用說信託規劃同時也避免增加子女晚輩的負擔與壓力,是長輩最無私、明智、大愛的具體表現。

       筆者善意地建議在信託規劃及信託遺囑中,【不動產信託】無疑是不能忽略的最重要及最關鍵的內容與架構。但非常讓人感到心痛地,台灣目前很多財務公司或銀行信託業的理財專員們,或因對於不動產不熟悉 (註:也許這些理專們具有非常強的「金融理財」專業背景,但他們卻非「不動產」的專家);或是為達到推銷信託投資商品之業務目的。

(註:期待理專們會主動建議有心要辦理信託規劃的顧客,教客戶應把規劃重點放在安養晚年的「不動產信託」上;而非放在「投資理財」的金融衍生商品上,是不太可能也不切實際的,因為那不僅吃力不討好;就算顧客真的辦理了不動產信託,對於理專的實績也沒有幫助啊!!)……

所以這些這些理財專員或信託客服人員在幫客戶做信託規劃時,皆會刻意漏掉對老人最重要的、最有實質保障的【不動產信託規劃】之安排;而只顧拼命地鼓吹客戶購買或投資較易看得到公司績效、或能領較多業績獎金、或公司上級等正在主攻強打的信託基金、保險金、資產信託商品等。

  要知道不動產除了有最重要的提供老人生活居住之自住功能外,若以其為投資收益之工具,依其特性亦是最安全、最穩健、最增值保值之產品。

(註:不動產除了有不易被變動、轉賣等特點外,其租金收益恆比定存高,更有增值效益可對抗通貨貶值之風險,但又不會像股票、債券、投資型保單等有可能價值驟跌甚至公司倒閉而一夕間成為壁紙。)

     且我國國情與歐美等外國不同,所以不動產信託在台灣的地位應更為特殊而要特別重視之。例如:我國老人「重土安遷」及「有土斯有財」之觀念較重;台灣的房屋自有率高達85%以上;很多老人只有房子但沒有錢可供財務規劃或可供安排老年醫療、照護、喪葬後事等;我國的不動產採【登記制】更能有效保障需被特別保護的老人(註:這與英美法系國家之不動產採契據制有很大的不同)……

    總而言之,現在是高齡化社會來臨的時代,也是不動產信託來臨的新時代,在新時代我們對於老人安養這個嚴峻的社會議題,也必須要用創新的【信託規劃】的觀念與思維來面對,才可圓滿地解決之。希望讀者及社會大眾能透過對信託規劃的正確認識而多加利用不動產信託規劃的優點與特色,或是用以協助您或您的家人順利解決【老年安養照護】問題;或是用以更充實完善自已或親屬家人的【養老信託規劃】內容。若有關於老人安養信託方面的問題,也歡迎大家多多利用本事務所特別推出的【老年安養信託規劃(以房養老專案)諮詢顧問】服務 諮詢顧問!,讓您或是您的家人以最便宜的費用及成本,而能得到最專業、最優質的信託規劃服務。


延伸閱讀 : 【以房養老】相關問答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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