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

信託移轉與信託規劃有何不同(超級比一比)

 
2009/04/30 16:43
·分享在我的 Plurk傳統不動產的移轉大約分為二種方式:

  (a)生前移轉  ──所有權人以買賣、贈與等方式過戶給新所有權人。
  (b)死亡後移轉──被繼承死亡後,由繼承人辦理繼承取得所有權。

近幾年多了信託移轉的選擇方式,信託移轉同樣可於生前移轉(信託契約)或死亡後移轉(信託遺囑)。因為信託是非常好的制度,有很多的優點,所以在國外先進國家利用「信託這個方式來規劃」不動產的移轉、贈與、繼承等是非常普遍的。台灣近年來利用「信託這個方式來移轉」不動產的案例也逐年增加中,但很可惜的大多數都不知道「信託移轉」「信託規劃」之間巨大的差別。再加上現今網路發達,資訊爆炸,很多人誤以為只要上網Google一下,或上有關地政、稅務、法院等有關單位抓一些表格,再到知識+提問一些問題就可全盤掌握信託規劃或自辦信託規劃。其實網路上最多僅能提供信託移轉的資訊,更何況還有很多訊息是錯誤或虛假的呢?

其實能善用資訊,吸收新知與充分利用公眾資源都是非常好的,身為現代人也必須e化才能不被時代淘汰。但是網路資訊、資源雖有快又多的優點,但未必精而實。畢竟利用電腦搜尋、知識+提問等所能得到的資料與知識大都是一般性的,若屬專業性領域或針對特殊性的疑難,尤其是需書面資料輔助的專案或個案,本人不建議僅透過網路來解決。因為不動產之價值大都金額龐大,往往牽涉及權利義務關係,且相關法規眾多,實在必需慎重對待才是。本人見過非常多的個案,因為對信託移轉一知半解,道聽途說就以為信託可以脫產(信託不動產可保全財產、使財產獨立;避免與不動產不相干的債權人惡意不當查封、侵權等。但如果故意脫產詐害債權人為目的是錯誤的觀念。信託移轉後被判撤銷信託或被假處分的案例多得是,所以務必縝密規劃以免涉訟或以免浪費金錢精力白忙一場。請參考信託相關判解函釋----之二(信託財產可以假處分嗎?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信託規劃千萬不能只做一半!) )
或誤以為只要信託就可以節稅等(節稅需要專業規劃;例如信託又分為自益信託、他益信託;孳息收益受益、本金受益;單獨受益、共同受益;定期信託、不定期限信託.....等,非經專業分析、共同討論,很難擬訂最適合最有利於當事人的規劃方案。甚至節稅不成,被補稅或罰款的案例比比皆是。請參考信託相關判解函釋----之七(這個訊息告訴我們信託移轉應考慮到遺贈稅法規定,以免被補稅、罰款) )
或只是圖一時方便,規避債權人查封而將不動產登記在親友名下,(不見得能達到信託目的且將來不見得順利能過戶得回來,只會衍生不必要的糾紛及無端使自己或親友權益受損。請參考信託相關判解函釋----之五(自益信託委託人可以不依信託契約約定片面終止信託嗎?這個函令告訴我們信託契約內容非常重要) )

不動產信託規劃是屬專業度非常高的領域,但以台灣來講,專業不動產人士(地政士、經紀人等)幾乎大多未曾處理過「信託規劃」實際案例或對信託法規不甚了解;目前國內對信託法較瞭解的是銀行、保險業人員(金融服務業),有部分金融業從業人員甚至還領有信託證照,但這些金融服務專業人員雖對信託相關法規有一定的熱悉,卻對不動產相關法規非常陌生,因而無法掌握不動產信託規劃(不動產規劃涉及的法規相當廣泛,比較重要的有:土地登記相關法規、土地基本法規、遺產贈與稅法、民法物權篇、繼承篇、債篇等及其相關法規、土地稅相關法規…等,詳見房地產常用法規)。僅極少數專業人士能整合不動產法律、信託法規、不動產實務、稅務規劃.....等各個相關領域而靈活運用不動產信託規劃。

以筆者本人二百多件成功規劃的實務信託案例而言,每個各案在訂立信託契約(信託遺囑)時至少要花費二、三個小時與委託人、受益人等權利義務關係人針對契約內容一再斟酌、講解,並且還要特別另行設立【信託專戶】,獨立管理信託受託之不動產。於規劃中不但要考慮現在情況,還要一併考慮到將來信託終止時或信託期間屆滿時情況。尤其對於委託人是否得中止或解除信託、是否委託人得變更受託人或受益人、是否限制或保留受託人處分之權利.....等重要條款事先一定會提示讓當事人明瞭,以避免將來紛爭或避免信託契約被判定無效或被撤銷......等。另信託規劃相關的稅務相當繁雜,有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屋稅、地價稅、孳息收益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財產交易所得、印花稅.....等,更要精心思考籌劃,才不致省了本次信託移轉的稅費,但將來移轉回來或歸屬登記時要繳一大筆稅費;或省了較小額的契稅、印花稅,將來可得補一大筆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等較大額稅費而得不償失。


信託前依委托人實際情況並結合稅務、法律、登記實務....等以達成信託目的之完善規劃】【信託簽約過程中各項權利義務關係的釐清及詳細解說】是不動產信託規劃之靈魂,亦是辦理信託案件最為重點的部分。至於各類書表的填寫、稅務的申報、公證手續的辦理、地政機關的登記.....等,僅是將信託規劃之本旨與信託契約中的約定事項落實的程序罷了,其重要性與信託契約的完善規劃】及【簽約過程中權利義務的釐清及說明】相對而言絕對不可同日而語。總而言之,不動產信託規劃基本上是要依委託人信託目的來量身訂造,每個各案皆需依其不同條件與情況來考量或設計,與所謂隨便找個人頭或登記名義人信託移轉到其名下實是天差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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