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5日

面對新制度應有的新觀念與新思維(一)-----由抵押權制度對典權制度之衝擊談起

 
2009/07/05 16:28
       「信託規劃」是近幾年由國外引進之新制度,此一新制度對財產的管理、處分、使用、收益....等方式及規定和我們傳統的觀念與思維有很大的差異;甚至有些信託的特色只能以「突破性的革命」來形容。由於信託規劃此一機制非常完美、優秀;它有太多的特點與優點,勢必會成為未來的趨勢及主流,因此我們一定要作好面對它的打算與準備,了解它;認識它,進而利用信託規劃來理財節稅、解決問題、預防紛爭、達到各種預設之目的.........等。

        法律永遠是保障懂法律的人。由於「信託規劃」有很多「突破性的革命」,所以我們面對此一新機制也必須要用嶄新的觀念與思維。若不知隨時代的腳步吸收新知;調整思考。只一味地以傳統的想法或處理方式來面對或解決,很可能是過時落伍的;更糟地甚至有可能是錯誤的 、違法的。為了使讀者能暸解信託所帶來的【制度性革命】與【觀念的衝擊】,我先以現今大眾都較為熟悉及了解的抵押權設定為例,來引導大家逐步去思考「信託規劃」會帶來的變革。

        在五、六十年前【抵押權設定】這個制度才剛由國外傳入,傳統上我們沒有這個制度;但我們老祖宗們有一個用了一、兩千年的老制度叫做【典權】,所以我們在古裝劇裡常看到英雄落難時典當寶劍名駒或敗家子典當傳家寶物、祖產田地等劇情,甚至連老婆、女兒都可以典當。典權制度的特色就是一方(典權人)支付典價而收取占有典物;一方(出典人)交出典物而取得典價,出典物因移轉占有而由典權人使用、收益,若出典人沒贖回典物則典權人無異於所有權人。也就是說「移轉占有」是典權與抵押權最大的區別,抵押權這一新的制度可以像典權一樣於所有權人需要錢週轉時向抵押權人先借到錢,但又不需像典權一樣必須將不動產移轉讓典權人占有,這樣不但方便所有權人使用、管理自身財產,增加辦理的便利性及提高所有權人辦理之意願,更減少很多的糾紛與弊端,例如不用擔心典權人趁人急難低價強占財產;不怕將來要贖回時被刁難、或典權屆期時已人事全非(典權人已死亡、房屋已重修建....)等。

       抵押權制度除了上述的優點,還能有效地保障抵押權人權益(抵押人若不依約還錢,抵押權人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求償)、降低抵押權人成本(不用專人去管理維護抵押物)、對促進經濟的融通與發展更是有利(例如抵押權有讓與制度、內容變更制度、可依需要設定多重順位、抵押權設定後仍得出租出售......)抵押權對當事人雙方以及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等都有益,真是好制度,其優點好處一籮筐,寫也寫不完。自然地典權就被抵押權逐漸取代了,雖然典權制度我們已使用了幾千年且至今尚未廢止,但現在不要說是一般民眾不太知道地政事務所可辦理典權設定登記;可能就連專業的地政士也沒幾人有辦過典權設定登記,不動產借貸現今可說完全都是以抵押權設定的方式辦理。新的良好制度會取代不適用於社會的舊制度,這是必然的結果。就像不動產信託規劃將來一定會逐漸取代傳統的繼承、贈與、借名登記....等,因為這就是趨勢。

        已經有抵押權設定這麼好用的制度而不去利用,卻墨守成規;不知變通而仍以典權來辦理不動產借貸事宜,只會製造不必要的麻煩與糾紛,我相信大概不會有人再如此死腦筋或固執己見。假設真有人如此,我們一定會笑這個所有權人落伍、笨蛋、甚至笑他瘋了;假如民眾因為需借貸請地政士以不動產辦理抵押融資,但地政士卻幫客戶以典權登記方式辦理,恐怕會被客戶臭罵不專業、被懷疑別有居心、甚至被控告都不為過。但同樣地,已經有了不動產信託這麼良好的制度且在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已被普遍採用,不知為何許多民眾仍頑固地辦理繼承、贈與、借名登記......;仍有許多代書沒有秉持專業理念告訴客戶如何正確辦理。這個現象值得社會深思;值得地政士業界好好反省。

       也許是因銀行、金融機構等信託業的業務單位主要都著力於推廣基金信託、保險金信託等金錢信託為主,覺得不動產信託法規太繁瑣又非本身之專業所以甚少見到銀行、金融機構等信託業宣導或推廣不動產信託業務及知識,所以不動產信託知道的民眾還太少,尚未引起社會的共識與大眾的話題。希望藉由本人微薄之力為不動產信託之推廣及宣傳起拋磚引玉之效,讓這良好的制度能更早更快的廣為人知;使更多民眾因信託這制度而受惠受益。


    回本分類目錄              至下一篇


1 則留言:

  1. 您好,因為手上論文研究典權,不知道版主有否處理過典權的真實案例?想請教您一些經驗!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