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

【不動產信託】與所謂的【債務託管】差很大



2010/04/15 01:59
 

本人近幾年致力從事不動產信託的推廣與宣傳工作,雖然難免因為不動產信託之觀念尚未普及而常碰釘子或被拒於千里之外,這些辛苦我認為都是必然的結果,故雖不能說是甘之如飴;但至少因為早有心理準備而尚能接受。較讓我無法忍受的是,常有人將我誤認為是在推廣【債務託管】的工作。

(註:筆者於民國97年底至民國98年初的金融海嘯期間,曾推出【房地產救星計劃】,該計劃主要目的為:a.協助一些因無薪假或暫時失業停薪但又想保有房子的屋主能保全不動產。b.有心銷售房子的屋主不致因貸款繳不出來而被查封拍賣淪為法拍屋後不能以市價正常順利銷售。雖然本人的不動產救星計劃確實有以信託幫助一些屋主渡過金融危機的風暴,順利以市價銷售房房屋或成功保全房屋,但其性質與債務託管完全不同。)

  甚至一些有債務問題的人還會特別表明是透過朋友推薦,說我是債務託管的權威,希望我能幫忙解決債務信託問題;或曾聽過我信託的課後表示很佩服我在託管方面的實戰經驗,要指名由我處理債務信託事宜,真是弄得我哭笑不得。
  
    先不說外面許多打著【債務託管】招牌的是否為正派經營的公司;有無藉債務人在最困難、最需要協助時趁機招搖撞騙。光是以字面來看----債務託管是委託人將【債務】(信用卡債、貸款、現金卡債等)託給人管理或處理;而信託管理是委託人將動產(股票或保險金等)或不動產(房屋或土地等)【財產】交給人管理或處分。一個是債務;另一個是財產,這二者可是差多了!

當然差比較大的還有:債務託管業者幫債務人做的理財()規劃之受託人是債務託管業者本身;或依其宣傳是由其指定的律師(其實幾乎都是不實的廣告業務說詞,壓根沒見過律師會當債務的受託人,你以為律師頭腦都秀逗了嗎?)。而本人幫委託人信託規劃之受託人是依信託目的之不同而由委託人指定。例如父母為移轉財產給子女所做的節稅規劃或為預先規劃遺產分配的案件,受託人多為委託人的親屬子女。為照顧心智障礙者或以永保祖產為目的之信託規劃案件的受託人多為銀行。合夥投資案件或民間融資貸款案件的受託人可能是出資之金主....等。雖然也有部分以保全財產案件或預防紛爭為目的之類案件,會有委託人指名由我擔任受託人,但本人一定堅持受託人與信託利益無涉(登記公示);且一定會成立受託財產專戶(如期申報),使信託財產能獨立、分別管理。

    也就是說本人是以顧問之身分提供專業之諮詢服務;並依客戶之需求協助客戶規劃完善的信託內容,以達到信託之本旨與目的。本事務所並非受託之業者,經由本所於簽定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時解釋清楚信託相關內容與條款,使客戶暸解信託之權利義務關係後,再由客戶自行決定是否要簽訂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並一定是經委託人同意後,才確定信託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人(如受益人、受託人、權利歸屬人、監察人.....)。與債務託管公司積極介入債務人之事務、指定公司為受託人、簽訂制式的委任契約書....等,在本質上是天壤之別。更別提債務託管公司依債務人協商的債務額收高%的服務費與本事務之收費標準(僅收顧問費)真是不知要高多少倍!

    也許是因為債務託管的公司大多數是以「顧問」公司的名義申請登記,對外主打的業務是以「理財規劃」為幌子,剛好與本人這幾年堅持不再將自己定位為「代書」或「地政士」,一直自勉朝向整合不動產的「專業顧問」這方向努力,且這兩年本事務所主要推廣及承辦的業務多為「信託規劃」,與一般地政士事務所之業務確實有所區別;再加上「託管」與「信託管理」太容易讓人混淆了,所以才會造成這樣的誤會吧?

請看關於【債務託管相關報導】 以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一間理財顧問公司的處分書【點選連結可看處分書內容】

也知道僅由本人憑一股傻勁在此呼籲債務人:「莫再被不肖的理財顧問公司唬弄了;靠著我狗吠火車般地勸說管理顧問公司:不要再製造社會問題、增加人間悲劇了!其實影響力十分有限,這好像本該是政府或管理機關應積極去做的,由我這樣一個平民小百姓來絮絮叨叨,既無公信力;又易使人誤會是否是為了自己生意惡意攻訐競爭之同業等。雖明知不僅不恰當又很難收效果,但心理還是希望哪怕只有極少部分人看了這篇文章;也許只能幫助了一個二個人但也是好的啊!!更由衷的期盼讀者們能在明瞭債務託管之性質及不肖管理顧問公司的欺罔手段後,不僅避免自己上當受騙;還能進一步廣為告知親友好友等,也許就因為您不經意的宣傳就減少了一個債務人因病急亂投醫而被無情剝削;或挽救一個因絕望而有意輕生的被害人家庭呢!!因此還是由我這傻瓜在這深夜辛苦寫了這篇貼文。

     曹慶好  2010414(在又聽完一個受害債務人陳述的故事,心情難以平靜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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