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

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的差別(兼論信託權利關係人中誰才是所有權人)

2010/06/1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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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後之財產的管理、處分等各種權限已經形式上由委託人轉為受託人,此時委託人還算是所有權人嗎?還是受託人才是所有權人?這是許多對信託不甚瞭解的人最常會混淆的。因為信託這門學問實在太過博大精深,兼之信託的權利義務關係又可依各種不同的信託目的多元變化及靈活調整而更顯複雜,為使社會大眾能對信託有基礎的正確認知,筆者建議應以信託財產的受益人為依據,看信託是屬「自益信託」還是「他益信託」,做為分辨信託財產的實質所有權人之基本參考。

        其實不論是委託人或受託人皆非信託財產的實質所有權人,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主體,其目的在使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
信託利益可以分為「原本利益」(例如處分所得之售屋款)及原本所生之「孳息利益」(例如租金收益、本金之利息)
而信託利益可由委託人自己享有,也可以由委託人指定由第三人享有。
若在信託契約中明文規定信託利益之受益權由委託人自己享有,這類的信託稱為「自益信託」

在自益信託中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因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所以實質所有權人才會仍為原來委託人。
如果信託利益之受益權於契約中規定為他人享有,這類的信託稱為「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中委託人因將實質的利益給與特定之第三人享有,而無異於贈與財產給受益人,自然喪失實質所有權人之身分地位而由受益人取代之。
由此觀之,誰享有信託利益?誰是信託財產之受益人?這才是重點所在,這才能釐清信託財產的實質所有權人究竟是誰。

【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的差別除了與節稅規劃有很大的影響外,尤其重要的是在於『財產保護』、『信託目的完成』....等效果更會有顯著差異,但很可惜地是國內由於一般社會大眾正確信託觀念不足、承辦人便宜行事、各政府機關部門刻意阻擾刁難...等諸多因素,致使現今幾乎無人肯辛苦地去辦理較麻煩、較複雜;但卻真正對於特定對象保障較高、較符合委託人心願能完成信託目的之他益信託規劃』。甚至可以說:台灣辦理的不動產信託絕大多數是毫無效益的假信託....,為免贅文,此處暫不深入討論他益信託之效力,有興趣想要進一步瞭解之讀者,可點擊連結本文後附之延伸閱讀文章

        至於受託人本就僅能依信託之本旨來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信託受託之財產,最多只不過是信託財產的形式所有權人而已。筆者建議初接觸信託的讀者,最好不要以形式所有權人、實質所有權人這些容易造成混淆概念來看待受託人或用以認定受託人扮演的角色;不妨以受託人就是權力非常大的財產管理人,只要信託契約未限制受託人的權限,基本上都是受託人都可以說了算數,而非委託人能夠作主,只是受託人必須對委託人及受益人負完全的義務與責任 (筆者註:法律上稱為善良管理人責任及忠實義務,其責任與義務的層級非常高,因涉及法理研究,將來再深入討論)不論是要跟別人簽訂租約、買賣付訂,或是自己有財產要辦理信託,以如此角度看待受託人,較不容易出錯


(筆者註:為了使讀者對信託能有所認識而達到信託普及於社會大眾之目的,筆者儘量以通俗及淺顯易懂之方式來介紹信託,上述所介紹信託關係人中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許不夠全面,但絕對是嚴謹、正確,且對於初識信託之人而言較實用的。當然讀者應知信託關係絕非如此簡單而已,例如是否保留變更受益人或撤銷受益人之權利、契約中是否約定委託人得任意更換受託人、受益權是否已確定….等,皆會影響信託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信託規劃之實務及本人承辦之案例中,更是經常運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本金他益孳息自益、本金孳息共同受益等方式達到節稅輕稅之目的;或利用指定受益人、歸屬權利人、保留信託利益讓與等手段達到預防紛爭保障安全之目的......。因此,這也是為何筆者及本網站一再強調信託移轉絕不能隨便辦理;一定要有完善之信託規劃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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