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為什麼信託一定要妥善規劃?-----介紹幾則近幾年最新的【債權人保護與脫產疑慮】實用信託判例

2010/11/01 02:39
         由於台灣信託的風氣未開、觀念尚未普及,尤其不動產信託規劃更是還在開創之初期階段。因此,主動辦理信託的人並不常見;就算有些人為達到【特定之目的】(通常是為了脫產、節稅、預防紛爭....等目的)或【特殊之原因】(例如家有心智障礙者、精神疾病患者、非婚生子女、因結交損友而誤入歧途的親人.....等特殊狀況),已經辦理了不動產信託,但多數人或是因為對信託有錯誤的認知或是承辦者不夠專業或是辦理信託的時機不恰當.....等諸多因素,如果認真檢視這些已辦理信託者之信託內容,會發現大多數人所辦的信託根本無法完成信託之本旨或達到信託之目的。這些錯辦信託的人之中,還不乏有人是花了很貴的一大筆規劃費請理財公司或理財專家規劃的呢!!

      雖然本網站介紹大家認識不動產信託並努力推廣之,但絕對不像一般不負責任的財務公司或只顧業績的理財專員,因此本網站不僅只是宣傳不動產信託的好處;更不會誇大吹噓信託的功能,因為若這樣只會誤讓讀者以為只要辦了信託就萬事OK或就可以高枕無憂了而害了人。

        版主覺得更重要的是讀者及社會大眾一定要知道:若要辦理信託一定要有完善的信託規劃,所以本人才會在各篇文章裡;及回覆讀者之提問、留言中,一再苦口婆心地提醒讀者要建立正確的信託規劃觀念(請参考本人所整理之【信託實務問答集),像是:信託一定要趁早,要在還不需要信託保護時,才能真正規劃出符合真正需求的好信託不要辦理簡單的(自益)信託移轉,一定要規劃完善的他益信託才有保障信託契約(私契)內容非常重要,且一定要利用不動產信託可登記對抗第三人的特點,達到私契公契化之公示效力及公信力.....等,絕不是版主愛嘮叨囉嗦,因為這些觀念實在是太重要了啊。若沒有妥善的信託規劃,依我個人的看法還不如不要辦理信託算了

       為什麼推廣信託不遺餘力的我會這樣講呢?我就以常見的【保全財產(或脫產目的)】為例來說明,因為若完全沒有聽過信託的人或對信託一點都沒有概念的人,可能至少還會事前做一些其它的保全措施來保護資產,或也可能在出事時就以傳統的借名登記、贈與親人...等方式辦理脫產,其效果雖不如【完善的信託規劃】來的有效益及有保障,但總是聊勝於無。最可怕的是對信託一知半解者,這些人常常對信託法規或相關法令以法條字面做文義解釋;而不去瞭解法條背後更重要的法理立法目的...等,只辦個簡單的自益信託移轉,就自以為我的財產已辦信託過戶了,就絕對安全無虞」、「已經信託後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而掉以輕心;或是太過輕信理財專員的廣告文宣及業務說詞.....。屆時信託被判決無效被撤銷(終止)信託被查封扣押受益權......等,才驚醒:「怎麼會這樣呢?」

(版主註:其實保全財產與脫產是不同的二回事,其最大的差別就是,保全財產是委託人在未發生「無資力」之事前就為自己或事業或親人所預做的規劃與安排,是智慧者的抉擇。而脫產是委託人在發生「無資力之虞」的事後損害債權人的行為,二者目的不同;法律效果當然也完全不一樣,由此又再次印證信託規劃必須要趁早做好是多麼重要)

          本來版主設立本網站時,希望能以最淺顯易懂的方式介紹信託,讓信託正確的知識及觀念能普及於社會大眾,而達到就算是非信託業之專業人士也能實用」之創辦網站宗旨,因此文章內容儘量不用使人望而生畏的法律用詞及專業術語,但本篇文章實在有必要引用法院的判例,以讓讀者們了解司法實務上對信託的看法與觀點,以下精選最新的、具有代表性的實用判例數則,希望讀者們能有耐心儘量讀完,這樣對於不動產信託規劃必然會有更清楚的認識

(版主註:判決書較冗長,筆者省略部分內容,若需完整內容者,可依案號至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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