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

信託實務中最常見的問題(下)

2010/11/23 06:12
       我只能先簡單地回答: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登記機關在受理信託移轉登記時,只要受託人符合信託法之基本規定(例如需已成年有行為能力、非禁治產人、非破產人、無利益衝突)且未違反其他法律之強制規定(例如土地法規定外國人或非農業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原則上信用不良之人當受託人是沒有問題的,這是因為坊間一般代書在辦理信託時,只會辦簡單的信託移轉,而不是依客戶不同之需求辦理【真正可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益】、【需具有高專業門檻】、【契約內容完整詳盡;明確規範各關係人權利義務】的『信託規劃』,所以若是代書告訴您「信用不良的人是可以當受託人」這個答案也不能算是錯的。

    但同樣的問題若由【堅持辦理完善的信託規劃】的專業顧問來回答卻是剛好相反的,專業顧問可能會基於信託成立之合理性及必要性(註:這些涉及到信託是否有效、是否會被他人撤銷或中止) 之考量、為保障信託收益之安全及保護委託人或受益人之權益等安排,會告訴您「原則上信用不良之人不宜當受託人」的。

       我不敢武斷地告訴您,您的案例可否由信用不良的人擔任受託人,但我可以很明確地告訴您,有許多因「無管理能力」、「無理財專業」不適合的受託人的信託移轉登記,因被判決為【惡意信託】而遭撤銷信託之實務判例,有更多因「無信託規劃」或「信託規劃不當」,而【日後無法達到信託設立之目的】或【將來恐難逃糾紛】之實例,更不消說信用不良、自身難保之受託人,如何能讓人相信是確有成立信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而非「脫產」或「損害債權人」之行為??? 因為本人早已未將自己定位為「代書」;在開業之十餘年來時時刻刻皆以「最專業的不動產顧問」為自勉,這幾年來更是為了堅持理念而全心全力推廣【信託規劃】,因此,在尚未暸解委託人信託之意旨、信託之目的與方向等重要資訊前,請恕本人無法進一步提供建議與意見。祝您順利,若您有需要進一步的專業服務,歡迎洽詢本事務所,本所定提供委託人(或受益人)最專業、最優質的顧問級服務。
                                         曹慶好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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