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0 15:18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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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規劃(生前自益信託+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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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繼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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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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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為信託財產;身後為信託遺產,生前身後皆為獨立財產(非屬受託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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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屬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之一般財產
*身後屬繼承人之一般財產(繼承取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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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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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期間依信託契約登記於受託人名下,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
*繼承事由發生時由遺囑執行人依信託遺囑分配遺產或依被承人心願交由指定之受託人管理或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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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事由發生時由繼承人以【分割協議】或【公同共有】方式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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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使用、收益等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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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期間管理權及處分權等權利可分離
*委託人或被繼承人可保留處分或收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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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同意,否則使用、處分、收益等權利由全部共有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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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掌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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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可真正依照委託人之本意及完全符合委託人心願
*就連身後被繼承人還可以完成自己之遺志;有如天堂伸出手掌控人間生前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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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雖由被繼承人處理,但常見晚年喪失權柄或力不從心..等情形
*身後人生至死萬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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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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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可以(生前財產移轉規劃+身後遺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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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不易(因為我國法律對撤銷繼承權規定非常嚴苛;除非有法定之特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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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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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註:需完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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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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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稅繳納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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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財產辦理信託免移轉稅
*遺產於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 後辦理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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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 後方可辦理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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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晚輩浪費或揮霍已移轉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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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信託期間受益人看得到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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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常被不肖子孫後輩掏空或在需仰賴晚輩之晚年被處心積慮要求移轉財產
*身後已管不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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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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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 例如可以同時多人受益或由繼承人與非繼承人共同受益等,具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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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例如常見不公平之均分繼承或無奈地造成【公同共有】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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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兼顧原所有權人利益及晚年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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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兼顧原所有權人利益(例:孳息收益仍歸本人或老伴享有)
*可確保晚年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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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無法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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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避免移轉後晚輩不盡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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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無需看晚輩臉色,更無需擔心受益人件忤逆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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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無法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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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避免百年後子女爭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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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此為信託規劃之主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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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規劃難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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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保護子女晚輩安全,免遭小人覬覦或成被設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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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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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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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安排特定對象(例:媳婦) ,或隔代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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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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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依應繼分或全體繼承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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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需特別照應之對象(例:心智障礙者或非婚生年幼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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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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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依應繼分或全體繼承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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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業人士或具管理能力之適合人員妥善運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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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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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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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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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信託監察人制度,可有效監督受託人依約管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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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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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激勵條件或獎勵,引導子孫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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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例如:完成學業, 創業成功,成家生子… 等,鼓勵子女成材,達成長輩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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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繼承取得不配稱或與理財能力不相當之遺產對後輩有害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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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隔離(避免被查封”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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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身後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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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不能
*身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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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財產永續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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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規劃永保祖產、富過三代及避免受益人分割處分其應有(應繼分)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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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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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客戶及讀者反應,因為已知【傳統繼承取得】之方式將來易生繼承糾紛、造成遺產共有、無法真正依照被繼承人心願安排……等弊端,因此在生前有預立遺囑以防弊,是否如此就可解決問題而無後顧之憂?
筆者認為預立遺囑之方式僅能解決部分遺產分配之問題;但並非最佳之方式。例如遺囑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遺囑常因真偽問題及是否符合要件問題……等而使至親手足間興訟、被繼承人於晚年臥病在床或智力退化之需仰賴子女時常被脅迫變更遺囑內容、被繼承人死亡後遺囑生效時遺產早已被掏空……。因此唯有「信託規劃」方為真正地有效、安全、預防紛爭之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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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勿斷章取義並註明出處,歡迎引用流傳。共同推廣【信託規劃】,功德無量。版主曹慶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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