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0日

【信託規劃】與【傳統買賣移轉】超級比一比

 
2011/02/10 01:46
   
信託規劃(指定特定人為財產所有人或財產歸屬權利人)
傳統買賣移轉
財產性質
獨立財產(非屬受託人財產)
屬新所有權人(買方)之一般財產
所有權移轉
*信託期間依信託契約登記於受託人名下,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
*信託期滿產權移轉給指定之歸屬權利人
直接產權移轉給新所有權人(買方)
管理、處分、使用、收益等權能
*管理權及處分權等權利可分離
*委託人可保留處分或收益等權利
原賣方不能將新所有權人(買方)管理及處分、收益等權利保留或分離
財產掌控權
*可真正依照委託人之本意及完全符合委託人心願
*委託人自己掌控或委由其信任之受託人、監察人為其嚴格把關
已完全交由新所有權人(買方)控制
撤銷信託(買賣)
 *原則可以(依信託契約及信託本旨)
 *除非信託契約本身明定禁止
 *不可以;除非經過訴訟
 *且需繳交來回二次稅金
節稅功效
*(註:需完善規劃)
*合法節稅
(二親等買賣有【視同贈與】問題,需特別注意資金流向要處理好,切勿因疏忽大意而致被補稅、罰款)
不動產移轉稅繳納時機
信託終止或屆滿時,於發生移轉受益人情形才需繳(有遞延效果),配套措施完善可土地增值稅免稅或輕稅
買賣發生時(需馬上繳)
避免晚輩浪費或揮霍已移轉之財產
*可以
*信託期間受益人看得到吃不到
 財產所有權已變更,他人無權亦無法干涉
靈活度
*
* 例如可以同時多人受益或由委託人與第三人共同受益等,具多元性。
*
*例如若多人持分或共同持分則難免造成【共有】
能否兼顧原所有權人利益及晚年尊嚴
*可以兼顧原所有權人利益(例:孳息收益仍歸本人或老伴享有)
*可確保晚年尊嚴
沒有辦法
能否避免移轉後晚輩不盡孝道
可以無需看晚輩臉色,更無需擔心受益人件忤逆不孝
沒有辦法
能否避免百年後子女爭產糾紛
可以
可以
能否保護子女晚輩安全,免遭小人覬覦或成被設計對象
可以
愛之適足以害之
指定安排特定對象(例:媳婦) ,或隔代移轉
可以
可以
保障需特別照應之對象(例:心智障礙者或非婚生年幼子女)
可以
限制多、變數多;幾乎難以如願真正妥善地保障到需被特別照顧之弱勢者
由專業人士或具管理能力之適合人員妥善運用管理
可以
監察制度
設有信託監察人制度,可有效監督受託人依約管理財產
訂定激勵條件或獎勵,引導子孫向上
  可以,( 例如:完成學業, 創業成功,成家生子等,鼓勵子女成材,達成長輩心願)
* 
*反使子孫晚輩喪失人生目標或失去鬥志
破產隔離(避免被查封扣押)
可以
不能
保持財產永續性及完整性
可以規劃永保祖產、富過三代及避免受益人分割處分其應有(應繼分)持分
沒有辦法
☆☆☆許多客戶及讀者反應,先前因為不知道有【信託】這麼好的機制,自己DIY而錯辦;或因為原來承辦代書不夠專業,未妥善整體規劃。致已經將財產以買賣方式過戶給晚輩;或出資購買房產是以晚輩名義登記。有沒有改善或補救之措施?
    筆者建議最簡單、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還有掌控權及影響力之時,將已登記給子女之不動產再「信託規劃」由原所有權人(出資者)自己受託管理】,這雖非最佳之規劃;但不失為亡羊補牢之可行方法。
 (只要勿斷章取義註明出處,歡迎引用流傳。共同推廣【信託規劃】,功德無量。版主曹慶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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