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8日

書狀換給及書狀補給登記


2009/03/28 02:12

一、說明:
1. 書狀補給:權利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公告30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2. 書狀換給:前項書狀因損壞者申請換給新書狀。

二、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1.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 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明
4. 印鑑證明(申請書狀補給者檢附之。)
5. 損壞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權利書狀換給者檢附之。)
6. 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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