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8日

抵押權登記



2009/03/28 01:58


抵押權
抵押權設定登記
一、意義: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抵押權移轉登記
一、意義:
抵押權設定後如有移轉情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抵押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意義:
抵押權設定後,如權利範圍、金額、利息、權利存續期限、債務清償日期等有變更情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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