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8日

所有權變更登記



2009/03/28 02:16


所有權移轉(買賣)登記
一、定義: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買賣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買賣契約 一個月內,應由承買人會同出賣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納稅證明書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所有權贈與登記
一、定義: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將土地或建物產權無償贈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一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稅證明
(八)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九)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法院拍賣移轉登記
一、定義:土地或建物拍定人憑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
(三)登記清冊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契稅繳(免)稅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所有權交換登記
一、意義: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交換雙方權利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納(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稅證明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共有物分割登記
一、定義:土地或建物經全體共有人訂立分割移轉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分割移轉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分割移轉契約書、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筆錄)
(三)所有權狀
(四)身分證明
(五)印鑑證明
(六)委託書
(七)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八)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九)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遺贈登記
一、定義:稱遺贈者,遺囑人以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給與財產之謂。於遺囑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後檢附遺囑,及其他相關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物登記清冊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權利書狀
(六)遺囑
(七)土地增值稅、契稅繳(免)稅證明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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