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合併申報遺產總額



2009/04/03 00: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如果贈與財產予配偶後的2年內去世,當初所贈與配偶的財產是否也要併入遺產申報課稅呢?

該局說明,根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前述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

該局指出,雖然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是仍屬贈與財產之行為,凡是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配偶財產的時間距其死亡之日未滿2年,根據前揭法令規定,該贈與之財產仍應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導致漏報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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