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以歷年免稅贈與之現金購置不動產者不課贈與稅



2009/04/03 00:3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所購置之不動產是否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視支付之款項是否屬於未成年子女所有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對此財政部6722日台財稅第30806號函曾作出解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歷年受贈並報繳贈與稅之現金為其購置不動產,如係以該未成年子女之銀行存款簿紀錄,證明確係以該未成年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自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之規定。依此,必須證明未成年子女有歷年受贈款項之事實及購置不動產之資金確係來自於該受贈之款項,始能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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