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4日

登記規費與罰鍰(二)



2009/04/04 22:29
二、書狀費
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台幣80元。(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
三、工本費
(一)書狀工本費:每張80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1款及第4款)。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7點)
(二)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人工影印,每張5元;電腦列印,每張20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2款)
(三)地籍圖謄本工本費:人工影印,每張15元;人工描繪,每筆40元;電腦列印,每張20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2款)
(四)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每張10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3款)
(五)列印地籍總歸戶資料每張新臺幣20元。(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2條第2款)
四、閱覽費
(一)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每幅10元限時20分鐘。(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5款)
(二)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閱覽費:每筆(棟)20元,限時5分鐘。(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6款)
(三)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每人每筆(棟)10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6款)
(四)歸戶查詢閱覽費:每筆(棟)20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6款)
(五)地籍總歸戶閱覽費每筆 () 10分鐘新臺幣20元,不足10分鐘者,以10分鐘計。(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2條第1款)
(六)土地建物異動清冊:人工影印:每張5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2款)
(七)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每筆(棟)10元,限時3分鐘。(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6款)
(八)列印各項查詢畫面:每張20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2款)
(九)信託專簿閱覽、抄寫或攝影:每案20元,限時20分鐘。(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3款)
(十)信託專簿影印:每張10元。(土地法第79條之21項第3款)
(十一)民眾親至登記機關(或以網路查詢方式)申請以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倘因故無法查得所需資料者,無須繳納相關之查詢閱覽費用。(內政93128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0873號函)
五、其他
(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繳納使用費新臺幣400元。(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
(二)申請以磁性媒體轉錄地籍總歸戶資料之資訊費:每錄新臺幣0.5元,總計計算至元,元以下捨去。(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2條第3款)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內政部9035日 台內中地字第9080650號函)
1.每公頃6萬元,面積不足1公頃 者,以1公頃 計。面積超過1公頃 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價相乘後四捨五入計算至百元。同一地範圍內漏列而補辦撥用者,其作業費應併入原案計算之。
2.撥用土地面積每公頃以20筆計算,每增加1筆,另增加作業費8百元。
3.辦理撤銷撥用業務所需作業費,得以上開計收費用基準之三分之一計列之。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內政部8975日 台內地字第8977073號函)
1.    本基準每公頃8萬元,面積不足1公頃 者,以1公頃 計。面積超過1公頃 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價相乘後四捨五入計算至百元。同一用地範圍內因漏列而補辦徵收者,其作業費應併入原案計算之。
2.    徵收土地面積每公頃以20筆計算,每增加1筆,另增加作業費1千元。人數以歸戶後30人計算,每增加1人,另增加作業費3百元。
3.    辦理撤銷徵收業務所需作業費,得以上開計收費用基準之半數計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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