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4日

交換登記



2009/04/04 21:29
第三節 交換登記
壹、意義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貳、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交換契約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自行檢附
1.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2.契約書正本應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所有權狀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自行檢附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自行檢附
詳第一章第七節、肆、身分證明。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
自行檢附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申請人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
自行檢附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42條、第45條、第47條、第47條之1、第47條之2、土地稅法第28條、第39條之2
稅捐稽徵機關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契稅條例第23
1.稅捐稽徵機關
2.鄉(鎮、市、區)公所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鄉(鎮、市、區)公所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10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8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停車場法第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等
相關主管機關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11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
直轄市、縣(市)政府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12
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
民法第1101條、第1105條、第1113條第2項、土地登記規則第39
自行檢附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參、一般規定
一、土地與股票互相移轉,得準用買賣移轉登記辦理。(內政部6934日 台內地字第10755號函)
二、以「交換」為建物所有權移轉,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內政部70126日 台內地字第4796號函)
三、已辦理編號登記之停車位與市場攤位,嗣後該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或調整變更其分管使用之車位或攤位時,應辦理交換登記。(內政部881020日台內中地字第8886363號函)
四、稅捐
交換登記之土地增值稅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則由取得所有權人繳納。(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契稅條例第6條)
肆、審查
一、參照第一章第九節肆、審查規定。
二、交換登記不適用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三、登記規費及罰鍰見第一章第八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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