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繼承人應確實執行



2009/04/02 23: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被繼承人死亡,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物權請求權,該項請求權價值於核課遺產稅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於核准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將追蹤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之情形,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時,得以被繼承人遺產標的或繼承人之財產移轉登記予生存配偶,如繼承人不為履行,則原經稽徵機關所核准扣除請求權價值,將予剔除追繳應納遺產稅,若是交付移轉財產價值與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不相當時,稽徵機關亦會剔除不相當部分之扣除額,追繳稅款。

該局指出,最近對此類列管案件執行追查作業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案件,其配偶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審理後核准扣除2千餘萬元,並具文提醒繼承人應於核准之日起2年內履行動產交付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並應於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動產為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為已辦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移轉登記之登記謄本)送該局備查。惟繼承人等並未移轉財產予生存配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遂剔除原核准扣除金額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以減輕遺產稅之負擔,但請務必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財產予生存配偶,以免因未履行或履行不相當,而遭稽徵機關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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