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抵繳稅款時,應追繳應納稅賦



2009/04/03 00:5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者,其土地價值免徵遺產稅,若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說明,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該承受土地被政府徵收,實非土地所有權人不願繼續作農業使用,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其免徵之遺產稅不再追繳,但是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追繳應納稅款。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主張遺產中5筆價額達2千餘萬元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免徵遺產稅,並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該局查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准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嗣後繼承人於接獲遺產稅繳款書時,因應納稅額為23百餘萬元,繼承人未有足夠現金繳納,向該局申請以前述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惟依農業發展條例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於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應先追繳應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上述以農地抵繳稅款之外,若有違規使用、廢耕、移轉(因繼承人死亡而繼承移轉除外)、繼承人取得免稅農地與他人協議分割取得之農地價值減少部分及繼承之農地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等情形,亦屬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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