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視為贈與價款確係子女所有者應予扣除



2009/04/03 00:3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惟所支付之部分價款,如確係該未成年子女所有者,計算該項贈與財產價值時,可以扣除。
該局說明,未成年人所購置之財產,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然同法條但書亦規定,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實際適用上,如未成年人所購置之財產,所支付之部分價款確係該未成年子女所有者,於計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該項贈與財產價值時,應將該項未成年子女自有資金部份,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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