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節稅規定



2009/04/02 23: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結婚時所贈與之財物,其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部分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善加運用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該局說明,在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結婚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的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位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結婚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的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發生時(實際贈與日)當年度的贈與總額,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為111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在稽徵實務上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個月以內的贈與,都准予認定為因子女婚嫁時的贈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