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捐贈各級政府機關及團體等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2009/04/03 00:3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捐贈財產予各級政府、公立機關、公營事業及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之團體,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者,該捐贈之財產得不計入贈與總額,惟應特別注意其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係分別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及「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其中所謂「各級政府」應以中華民國之各級政府為限,而「公立」、「公有」或「公營」自係指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所設立、所有或所經營。該局指出,捐贈財產予大陸地區或外國之各級政府、公立機關、公營事業及財團法人組織之團體,無上揭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該局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陸地區小學並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立教育機關;在另一判決亦表示,外國之人民團體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另財政部8656日台財稅第861895866號函亦規定,捐贈財產成立財團法人須俟法人設立之登記完成且符合相關規定方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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