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視同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範圍



2009/04/03 00: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證明書之申請核發,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該局說明,若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有關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亦得享有免徵遺產稅之稅捐優惠。除此之外,依94610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並將其屬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一併納入稅捐優惠範圍。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甲君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於959月死亡,甲君主張遺產中10筆土地多年前即為農業用地,之後雖經都市開發後變更為建地,被繼承人及繼承人等仍作農業使用,種植竹筍、水果或保有大片樹林,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該局查證,該10筆土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惟都市計畫書未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無依法不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之原因,故無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之適用,繼承人亦未能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無法免徵遺產稅。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等自承受農業用地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仍應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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