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4日

標示變更登記(一)



2009/04/04 21:54
第三章  標示變更登記
壹、意義
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標示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滅失、回復、地目變更、面積增減、建物門牌變更、建物基地號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之變更、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確定、權利變換登記等。
貳、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6條、第215條、第262
地政事務所
土地分割、合併、滅失、面積增減、建物面積增減、地目變更時檢附。
勘查結果通知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89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2條、第262條、第292
地政事務所
建物滅失、建物基地地號變更、建物門牌變更時檢附。
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2
自行檢附
建物門牌變更時檢附。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自行檢附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自行檢附
詳第一章第七節、肆、身分證明。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
自行檢附
1.附協議書時應提出。
2.同第四章第一節買賣登記。
協議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88
自行檢附
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應提出。
10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土地使用編定變更、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7款時檢附。
11
重劃結果對照清冊或重劃土地分配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91
直轄市、縣(市)政府
另附他項權利轉載清冊。
12
重測結果對照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92
直轄市、縣(市)政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