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應注意申報期限



2009/04/03 00:5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另同法第26條規定,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被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依法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由於遺產管理人須依據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此類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則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指出,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申報期限,並非當然無條件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倘遺產管理人基於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認為有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之必要者,仍應於前述規定期限(即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屆滿前以書面申請,並須提示其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資料以備審查。遺產管理人若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雖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及核定,其有應納稅額者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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