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

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得之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須課徵贈與稅



2009/04/02 23:5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時,如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核某建屋案,發現甲姓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將其本人應分得之4戶房屋,其中3戶以子女為起造人,並於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總登記,惟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連同移轉土地持分予子女部分,一併核定補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所分得之房屋,係其換出土地之對價,應屬地主本身所有,如其自始即以子女名義作為起造人,未有變更,並於房屋建造完成時,登記為子女,而未收取任何對價,即涉及贈與行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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