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

離婚的效力---(婚如不能結的好至少要離得好)



2009/05/18 19:06


  人們在結婚時,常將「白頭偕老」、「永裕愛河」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婚姻就成了女人的最終的歸宿。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彼此才真正的發現,原來現實生活不如童話故事裡的王子公主一般,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當衝突、矛盾、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或有一方無法忍受之時,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倒不如有一個公平、公正的「離婚」制度,使夫妻雙方都能夠好聚好散,透過一定的程序,結束婚姻關係,讓彼此都仍早日脫裡苦海。

  以下提供一些離婚時應注意的事項,若妳真的決定離婚,要清楚自己的權益在那裡,可不要糊裡糊塗的,不但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甚至可能連婚都沒離成。

一、離婚效力

有關結婚的要件,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至於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只不過是行政上之手續而已,並不是結婚未經登記,這就不是合法的婚姻。這和離婚的規定是不同的。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位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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