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

如何找合法地政士



2009/05/08 10:51



       
一般民眾要辦理土地、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貸款或是辦理繼承、贈與等,都知道要找代書,政府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提昇專業代理人之水準,健全專業證照制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地政士法」,該法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所以現在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不但要經過考試及格,並且要向地政處申請開業 執照,以及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也不再稱為「代書」、「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該稱為「地政士」。
        點選地政士開業-資料查詢輸入適當已知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等相關資料(例如:曹慶好或曹慶好地政士事務所或已知某事務所位於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等...)即可就已知資料來查詢所要查詢對象是否為考試合格、是否已加入公會、是否有經政府立案、合法開業之事務所等資訊。
 


合法地政士應具備條件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應修滿三十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四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地政士得執行業務範圍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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