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

探討關於土地法第37條之1


 
2009/06/12 23:05

憲法保障個人擇業的自由,但有些職業卻必須有證照者方能執業,道理何在?

證照制度大致可分為三級:

第一級是執照制(licensure),最嚴格,無照者不得執業,例如醫師或是律師執照。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通過一定檢定考試,取得證書方可執業,不准其他無證書者執行該職務。

第二級叫做公證制(certification),比教不嚴格,例如會計師執照。會計師的英文就稱為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公證會計師),唯有通過會計師考試者,才能被稱為會計師,但並未排除其他未獲公證的會計人員從事會計業務。

最寬鬆的證照制度叫做登記制(registration),合格門檻非常低,例如計程車駕駛執照,任何人持有小型車駕照滿三個月後,通過簡單的機械常識測驗,即可取得一張計程車駕照。

那麼證照制度這種法律規範有助於提升大眾的福祉嗎?顯而易見地,證照制度降低了個人的職業自由,我本來想當一位醫生,但為何考不過醫師特考就不准我當醫生?我本來想要當律師,但礙於證照制度,結果當不成律師,這不是在妨礙個人選擇職業的自由嗎?憲法不是已經保障人民擁有選擇職業的自由嗎?

因此,要找到一個理由,而這個理由比起個人選擇職業的自由要來得重大,否則證照制度將會站不住腳,而成為無理的規定。

那麼證照制度究竟該如何合理化呢?有人主張,所有事情都可選擇「事前規範」或「事後彌補」。以水泥匠這個職業為例,所謂事前規範就是規定何種人才能當水泥匠,例如身高一八公分以上、體重八十公斤、無近視之宜蘭人,符合這些特定條件的人才能領取水泥匠執照。這是一種規範,卻限制了許多自由,不是宜蘭人就不能當水泥匠,身高不到一八公分的人就當不成水泥匠。而事後彌補就是完全不規定當水泥匠的資格。如此一來,有些水泥匠會很敬業、稱職,有些則做得一塌糊塗。做得一塌糊塗的水泥匠就會與人產生糾紛,例如將客戶的房子蓋歪了,牆壁斜一邊,可能因此遭到客戶控告,然後法院判決要求水泥匠回復原狀,這就是所謂的事後彌補。所謂的事後彌補就是不做職業的規範,等到糾紛發生之後,才交由司法去仲裁。

不動產金額很高,不可以採事後彌補方式,已經採事前預防了,法院訴訟案件還大多是不動產

更何況採事後彌補方式?

最近地政界一直在推動"不動產交易安全",甚麼是交易安全?

民眾生病找無照醫生,砂石車司機沒有駕照,都不能給社會安全

而民眾貪便宜找無照代書或不知道情況下找無照代書

也不符合交易安全,當然貪便宜是民眾的選擇,比較難控制

但民眾不知道有照與無照這之間的差別,就有待政府給予宣導

毒奶粉如何讓民眾知道?可以透過"標籤""宣導"方式

有毒代書沒辦法查,但可以揭露沒有毒的代書,也是可以標籤""宣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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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件,15件,這種民眾送件方式,有考慮到交易安全嗎?

我覺得很懷疑,12件與13件與11件差在哪裡?

若是對社會好1100件也沒關係,但對社會不好,既然不是專業應該連一件都不應該送

而且重點也不是在送件,而是整個交易過程的安全把關,與稅務的規劃

常常有民眾省了1~2萬代書費,卻多繳10~20萬稅金或者改跑法院(因為訴訟)

我實在搞不懂,去餐廳吃飯可以多付10%的服務費

但買間房子連1%~2%代書費都要省?這是甚麼心態?
引用王春木文章(撰文者為開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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