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4日

法定繼承人中有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完全行為能力人,如何繼承?



2009/06/14 16:32

繼承人有數人且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之人、禁治產人)、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及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之人、已結婚之未滿20歲之人)時,其中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因為民法第1153條第2項已明定僅負「法定限定責任」,故只要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

至於繼承人中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沒有民法第1153條第2項限定責任規定之適用,因此原則上還是依第1148條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如果不想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就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不然還是會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債權債務,也就是遺產不夠償還繼承債務時,還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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