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贈與稅報繳手冊(三)



2009/06/16 17:40

拾參、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惟仍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贈與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惟贈與人若假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拾肆、贈與抵價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1.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之特定區計畫及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865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2.         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
3.         抵價地之價值-補償地價金額列為權利,仍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
拾伍、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為:
1.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         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上櫃),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
3.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4.         未上市或未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三點規定情形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5.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價值估定之。
6.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贈與財產之價值以出資金額為準,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之金額。
7.         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贈與日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之。
8.         信託利益之價值計算,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        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        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        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        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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