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認識遺囑



2009/06/15 15:54
(一)遺囑的意義:
係遺囑人死亡時,始發生法律效力之單獨行為1199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防止利害關係人之爭執,法律規定遺囑之種類及必須遵守的法定方式。因此,遺囑為要式行為,未依照法定方式為之,則不生法律之效力

(二)遺囑能力:
(
1186)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16歲以上而未受禁治產宣告者,均有遺囑能力,縱使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亦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

(三)遺囑自由處分及限制:
(
1187)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之遺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因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再者,倘以遺囑作為處分遺囑為目的之行為,若非屬遺產之範圍,則非遺囑所得處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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