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遺產稅報繳手冊(七)



2009/06/16 17:32

參拾肆、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依民法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並以書面通知其他的繼承人。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未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視為拋棄繼承權。
參拾伍、如何繳納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參拾陸、遺產稅辦理實物抵繳,應檢送什麼文件?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應在限繳日期前申請,申請書應表繳納困難,申請以實物抵繳,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經全體繼承人蓋章的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敘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座落、地號、面積和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2.         抵繳標的物如為遺產土地或房屋,應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部分尚須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分區使用證明書可憑地籍圖騰本之正本向縣市政府各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辦理產權移轉應補送之文件,稽徵機關會詳細函復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應於文到30日內檢齊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
參拾柒、若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可否申請實物抵繳?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如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參拾捌、如何申領遺產稅証明書?
1.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後(如另有罰鍰、滯納金及加徵之利息者,應一併繳清),即可持憑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洽領繳清證明書。
2.         核定無應納稅額者,發給免稅證明書。
3.         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前項款項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可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後,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
4.         如有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者,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證明書。
參拾玖、繼承遺產憑什麼證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
不論應課稅或免課稅之遺產,均應持憑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之稅款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才能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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