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4日

繼承人可以不要繼承嗎?(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2009/06/14 16:16


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果知道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或者繼承人無論被繼承人財產多寡,都無意願繼承時,此時,繼承人可以選擇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您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跟您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您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您追償。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辦理拋棄繼承一定要在您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被繼承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道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準備下列文件:(1)拋棄繼承聲請書;(2)死亡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4)繼承系統表;(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至於相關書表,您可洽詢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索取例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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