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遺產稅報繳手冊(六)



2009/06/16 17:29

貳拾柒、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貳拾捌、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總額如何填報?
遺產總額之填報:
1.         土地部分:
(1)
縣市、鄉鎮區、段、地號:如台南市西區建興段九十二地號。
(2)
地目:如建、田、道……等。
(3)
出租或自耕: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請填明「出租」。
(4)
面積(為平方公尺)。
(5)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請填寫死亡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6)
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列,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2.         房屋部分:
(1)
門牌號碼:如台南市西門路××××樓。
(2)
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1/21/4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3)
房屋價額:請填寫繼承發日房屋評定現值。
3.         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1)
名稱類別及所在地,如××公司股票、××商號出資、××銀行××分行存款、××公債、××××型汽車等,並請填明公司、銀行……等所在地。
(2)
面額:填寫該項財產的面額,股票填寫每股股票面額,有限公司及獨資合夥,請填資額。
(3)
單位時價:公開上市或上櫃之股票填寫死亡當日每股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未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股份(或股權),填寫死亡當日依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核計之每股資產淨值;獨資、合夥之商號,也依資產淨值計算。汽車填明市價。
(4)
數量:股票填股數、汽車填輛等。
參拾、遺產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1.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2.         如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其申報期限應自判決宣告日之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3.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者,應於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辦理申報。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應於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4.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前述(一)規定辦理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5.         債權人依據法院民事執行處之通知,代位申報遺產稅者,應俟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過後,始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參拾壹、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遺產稅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1.         戶籍在台灣省者,向當地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2.         戶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者,台北市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高雄市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3.         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馬祖服務處申報。
4.         被繼承人如係於死亡前兩年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5.         被繼承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的遺產,一律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6.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時台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參拾貳、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申報遺產稅需填寫申報書乙份,另外應檢附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或影本或有記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繼承人的戶籍資料各乙份。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至於其他申報應檢附之文件請參閱遺產稅申報書說明。
參拾參、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不論其金額大小及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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