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

如何訂立有效契約?



2009/06/05 21:26

如何訂立有效契約?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契約乃是當事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之結果。只要,由一方提出訂約的意思而經另一方的同意,契約就算是成立。先提出表示訂約意思的是「要約」,後表示同意意思的為「承諾」,而要約和承諾一旦合致,契約即因而成立,因此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是契約的最基本條件。
但契約成立後是否有效,仍須視其是否具備契約的生效要件來做判斷。所謂契約的「生效要件」,是指契約發生效力必須具備的一定狀態。根據我國民法所定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主要有三:
1
、契約的當事人需有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始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接受他人之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例如:買文具、日常生活用品等),則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當事人為法人者,則以依民法成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依公司法等特別法設立登記之營利社團法人,始有行為能力。另外,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非法人團體、合夥與獨資商號(在法律上視為自然人)有當事人之資格,可以簽定契約,但仍不得為不動產權利登記之主體,應予注意。
當事人類型與實際個例
當事人類型---實際個例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
社團法人---社團法人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非法人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獨資商號---○○○○商號負責人
2、意思表示須健全無瑕疵
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與表現於外部之行為必須互相一致,否則即為不健全(有瑕疵)之意思表示,其以該意思表示為基礎之法律行為在效力上也因此受影響。而瑕疵的類型包含有「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視瑕疵類型而定,會產生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律效果。例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錯誤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民法第88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等。
意思表示瑕疵類型及案例
瑕疵類型--- 法律效果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債務人為達脫產目的,而與他人通謀,假裝出賣其財產,此買賣即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
錯誤之意思表示---買受人誤以為B品牌電視為A品牌電視而購買之。得撤銷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1.詐欺:A持假的王建民簽名球欲賣給BB誤信而購買。2.脅迫:A恐嚇B如不簽訂賤賣土地之契約即欲取其性命,B因生命受脅迫而不得已為簽約出賣的意思表示。得撤銷
3、須有適當的標的
契約之標的必須確定、可能及適法,以下分別說明:
1)標的須確定
法律行為之標的需自始確定,或可得而確定。法律行為之標的若自始不確定,則法律行為無效,例如:只說要買東西卻不說清楚要購買哪一款商品,或任憑債務人給付,或是聽由債權人請求而不確定其請求的內容為何。標的可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之意思、習慣或其他情事而確定。
2)標的須可能
所謂「標的須可能」,是指法律行為之內容必須可能實現,不會有自始不能或客觀不能(無法實現)之情形。如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所謂自始不能,是指法律行為成立時已不可能實現者,如訂立租約時房屋已焚毀;所謂客觀不能,則是指任何人均無法實現之情形,如約定摘取天上的月亮送給情人。
3)標的須適法
所謂標的須適法,是指法律行為內容須合法及妥當。主要遵守之內容如下:
不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
1:未達訂婚及結婚適齡的身份契約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例如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違者其訂婚契約應為無效。反觀,民法第980條雖有:「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的相似規定,但由於民法第989條又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從上述條文的內容可知結婚契約雖違反該條禁止規定,但其法律之效果僅為得向法院訴請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2:公司對外所為之保證責任
又如,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違反該條所為之公司保證契約,對公司無效,應由公司負責人自行負保證責任。
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賣身契約,或在賭場內賭博之契約等。
合乎法律規定之方式
1:離婚契約需登記才算有效
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兩願離婚契約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違反法定條件者其離婚契約無效。
2:遺囑需有三名見證人且全體簽名才算有效
又如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代筆遺囑須有三名見證人,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並須由見證人全體(包含代筆人)簽名(不可以用印章代替),違反者其遺囑無效。
非為暴利行為
依民法第74條規定:「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對暴利行為之撤銷應在法律行為一年內為之。逾此期間,則聲請撤銷之權利消滅,不得再行聲請,而該項行為即為確定。如B為一無社會經驗之青年,且無搬家之經驗,A利用B有搬家之急迫情況,而訂定高於市價二倍之運送契約,即為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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