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贈與稅報繳手冊(六)



2009/06/16 17:44

貳拾伍、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100萬元〈9511日起之贈與案件免稅額為111萬元〉。 以下時,可以免辦申報,但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

貳拾陸、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時,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在同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連同該年內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
貳拾柒、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1.         戶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台北市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高雄市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2.         戶籍在台灣省者,向當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3.         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台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辦理申報。
5.         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一律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6.         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貳拾捌、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申報贈與稅應填寫申報書乙份,另外應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當年度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贈與契約書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至於其他申報應檢附之文件及填報有關規定,可參閱贈與稅申報書說明。

貳拾玖、如何繳納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贈與稅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繳納。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各期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參拾、如何申領贈與稅證明書?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後(如另被處罰鍰、加徵滯納金、利息者應一併繳清),即可持憑繳款書收據向稅務機關洽領繳清證明書。核定無應納稅額者,發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可先向稅務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有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者,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參拾壹、可否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
當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時,不得以公設地抵繳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方得以受贈財產中之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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