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贈與稅報繳手冊(七)



2009/06/16 17:46

參拾貳、贈與財產憑什麼證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
贈與財產不論應課稅或免課稅,均應持憑稅務機關發給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參拾參、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辦理贈與稅之查對更正事宜?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及核定通知書等繳納通知文書,倘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以向原核定之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對更正,但記得必須在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
參拾肆、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         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         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4.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參拾伍、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復查,可否委任他人代為處理?
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復查,可委任他人為代理人,並備委任書予稅務機關,該代理人則可代理納稅義務人本人復查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對於協談、撤回復查申請,則必須特別授權,否則代理人依法仍不得代理納稅義務人進行協談或撤回復查之申請。

參拾陸、納稅義務人申請贈與稅復查案件,需先行繳清稅款嗎?
納稅義務人並不需先行繳清贈與稅款始得予申請復查,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則必需加計行政救濟利息。而該行政救濟利息之計算,係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相反地,納稅義務人如先行繳清贈與稅款,經復查決定後有應退還稅款者,稅務機關則必須加計利息,連同稅款一併退還。
參拾柒、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於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再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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