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遺囑見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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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5 15:57

見證人茲以證明遺囑人之真意,是為確保認定遺囑之真實性,遺囑見證人資格應有限制,1198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
禁治產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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