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登記案件常見補正事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上)



2009/10/28 10:44


1、公司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買賣、借款等,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本案請依內政部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3 點另定公司之代表人。

2、本案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買賣(○○)登記,因有民法106 條禁止代理之情形,請依民法第1086 條第2 項規定,由法院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後辦理。

3、案附00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請另檢附其裁定確定証明憑辦。〈非訟事件法第39 條〉。

4、本案不動產為國民住宅,請檢附國宅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或同意之證明文件憑辦。(國民住宅條例第1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 條)

5、本案義務人為財團法人,請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42 條)
6、農舍與基地不可分離,請一併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

7、本案土地設定有地上權及其上有該建物,請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97 條及第44條檢附地上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及其印鑑證明;如未能檢附印鑑證明者,請親至本所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8、本案義務人另有基地持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請補正。

9、本案義務人於移轉之土地上另有建物,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 項規定,請補正。

10、本案共用部分權利範圍變更登記之申請,因主建物設定有抵押權,是否影響該善意第三人權益,請檢具抵押權人同意書。(內政部79.7.16 台內地字第819823 號函)

11、本案建物因部份徵收尚未執行拆除,請檢附權利人出具之切結書敘明「本物部分已被徵
收,同意被徵收部分日後配合拆除且不再要求收補償費,並以拆除後面積辦理標示變更登記」等字樣憑辦。(內政部82.1.19 台內地字第8116661 號函)

12、本案土地辦理地籍圖重測公告中,請檢附同意書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0 條之1

13、本案土地重測界址爭議尚未解決,請檢具切結書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之1

14、本案所有權部分移轉,因涉抵押權負擔承受關係,請依內政部 82.4.13 台內地字第8274609號函規定於契約書載明抵押權承受關係並認章。

15、依法院判決主文(或和解、調解筆錄)載有對待給付,請檢附已為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內政部81.2.27 台內地字第8178260 號函)

16、本件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請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141 條)

17、祭祀公業管理人持憑法院調解、和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提出派下員同意處分之證明文件。(內政部79.8.22 台內地字第82610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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