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

資料揭露期限



2009/11/13 21:32

債務清償後,不良紀錄可否馬上刪除?
不可以。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皆有揭露期限的規定,故不能馬上刪除。

聯徵中心揭露利用信用資料有沒有一定的期限?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聯徵中心提供銀行查詢之揭露利用是有一定期限的,超過期限以後就不會再揭露了,各項資料揭露期限如下: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
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提前解除者,自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
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信用卡資料: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
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料: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5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1年。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5年。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5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為何揭露期滿後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仍有不良記錄?
金融機構基於其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建置有內部的信用資料庫,因此,如果您在聯徵中心申請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無紀錄,但在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的不良紀錄,其實是因為金融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所致。
   
曹顧問的貼心小叮嚀: 

如果有信用不良的紀錄要如何申請房貸呢?


如果申貸者有信用不良的紀錄,基本上您須與債權銀行達成協議且已清償欠款,由債權銀行發文請聯合徵信中心將你的不良的紀錄消除,不過是否能核貸仍應視申貸銀行之規定,因為每家銀行的規定不同及認定標準不一,有的是清償完畢消除記錄後即可申請貸款,有的不行。原則上,若有信用卡強制停卡,就算繳清後,因為聯合徵信中心仍會揭露3年,一般而言銀行皆會婉拒申貸者之申請。故建議您若有清償原債權銀行之欠款;一定要跟原債權銀行索取清償證明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以免申請購屋貸款受到影響而被銀行拒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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