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

聯徵註記(協商註記)



2009/11/13 20:25

一般會註記的原因,大約分為:
    (1) 聯徵註記為債務協商者。
    (2) 債務協商清償未逾3年者。
    (3) 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清算)成立,清償完畢,尚未復權者。
    (4) 申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更生)成立,清償完畢,尚未復權者。
    (5) 聯徵註記為家屬代為清償債註記者。
    (6) 聯徵註記為警示帳戶。
    (7) 聯徵註記為偽冒戶。

P.S  如有以上任一情況,銀行會將之視為負面表列客戶。
 想要再跟銀行借錢,就會被拒絕。 

曹顧問的貼心小叮嚀
   現在外面很多不肖的貸款代辦公司或理財顧問公司, 打著
『低利整合負債』、『免費資產管理』等招牌為幌子,實
際上不是幫忙申請貸款;其實是辦債務協商。要特別注意辦
債務協商後就不能再辦貸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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