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拒絕承作之物件

 
 
2009/11/17 00:35


產權不清、不完整或有糾紛者。

列為折除、徵收或禁建者。

位於保護區、管制區內。(陽明山地區除外)

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經常性淹水區域、危險山坡地社區、結構瑕疵。

借保人所持有欲提供為擔保之不動產現有民間私人借貸設定(商業目的、法人或買賣之前手設定除外)。 

借保人所持有卻提供為擔保之不動產有假扣押、查封、非買方之預告登記。
     
(所有權屬買賣之前手者不在此限)

軍事禁建區、斷層線經過地區、鄰近嫌惡設施地區(垃圾場、焚化爐、廢棄物處理場、高壓線、變電所、神壇、葬儀社、墳墓、污染性工廠、風化場所、殯儀館、瓦斯儲存槽、瓦斯店或分裝場、加油站、加氣站等)、地震受損建物、畸零地、違章佔用地。

其他有礙處分之擔保品。

註記:
本拒絕承作之物件表可供參考,由於各家銀行標準寬嚴不一,申貸者仍應以申貸銀行規定的【拒絕承作之物件】為準。


             回貸款專區目錄總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