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6日

抵押權設定



2009/12/16 23:40

    定義 :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版主註:此處指送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之公契)後,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以向銀行申請房貸為例,用較淺顯易懂的白話說明如下:

借款人(債務人)向銀行(債權人)借錢,簽本票或借款契約(版主註:此處指做為債權憑證之私契)為憑。此時借款人和銀行就有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負有繳納本息義務;銀行有權請借款人給付本息。

如果借款金額很大,借款人萬一無法清償又沒財產,那銀行借出的錢就石沉大海了。故如果借款人或第三人有提供不動產給銀行抵押,讓借款人在無法清償債務時,銀行可藉由法院拍賣程序,就不動產所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抵押權是一種「從權利」,是為保障主權利(貸款債權)而存在。

借款人或第三人有提供不動產給銀行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仍歸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銀行也不會去占有該不動產,銀行只在不動產拍賣後,能有權優先分配價金。這對銀行的債權即有很大保障。

曹顧問的貼心小叮嚀:
    抵押權設定不只運用在銀行。私人金錢的借貸與擔保也可運用,而且對債權人相當有保障。(版主註:因為抵押權人除了比一般債權人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外;更重要的是,抵押權具有追及性,也就是說,債務人若未清償債務,就算房地產已經過戶更名或已被他人繼承,抵押權仍不受影響而繼續存在於此不動產上。)如果有不得不借錢給他人或有他人需負擔保責任之情形(版主註:例如加盟經營、合夥出資、代理經銷商進貨....等,可運用範圍非常廣泛)時,不妨要求借款人或需負擔保責任者提供不動產作抵押權設定(但一定要有借款契約書、票據、進貨單...等債權憑據以免抵押權無效;也要注意不動產價值與設定的順位,以免擔保不夠而無法足額求償。可請地政士產權審閱並概估不動產價值、簽訂債權契約、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如果借款人或擔保人沒有不動產,第三人願提供也可以。一旦借款人無法還錢,債權人還可就不動產拍賣後求償。最大好處是您的債權獲得物權之保障;而且也不用怕借款人或擔保人落跑,反正不動產不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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