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9日

加速條款



2009/12/19 00:58

(1)房屋貸款,借款人有「期限利益」
所謂「期限利益」指的是借款人雖然是借500萬元,但因借期20年或30年,每個月屆期時,借款人只需負擔每期月付金,例如2萬元。

(2)未主張「加速條款」之催收
有些銀行催收人員會弄錯,例如上例的客人,假設借款人因為出國,忘了交待家人繳,而催收人員也因聯絡不上,以為是詐騙案,故在應繳日第31天仍未繳時,就直接起訴告對方,要求一次償還500萬元,
但在法庭上,一直沒有主張加速條款,結果判決下來,會是只能要到2萬元-----因為借款人的期限利益還是存在的

(3)加速條款的意義----讓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
為了避免即使起訴只能要到月付金2萬元,故要約定加速條款,加速條款的存在,即是要避免上述情形的矛盾,也就是要讓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故加速條款文字一定是:【視為全部到期】六個字,債務人一旦喪失「期限利益」,當然會變成所借款項全部到期,要一次清償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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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速條款是指:如果民眾符合條款中的條件,「銀行有權利不經通知或催告,就可以隨時主張全部或一部分到期」,換句話說,只要民眾符合加速條款,銀行可以馬上拍賣房子。
公平會版本的加速條款只有九條,但許多銀行洋洋灑灑列出20餘條,民眾也得仔細看清楚。 以下相關報導內容有公平會版本的加速條款供讀者們參考:

記者黃國棟/台北報導
公平會日前公布處分10家銀行、壽險公司,理由是「不當加速還款」,各行庫主管除繳交罰款,也向公平會喊冤。行庫主管說,公平會依據民國9110月公布的金融業經營行為規範作為懲處依據,但忽略金融機構行使加速條款的「個別議定」條款,以此認定業者違法,並不公平。
在卡債風暴後,公平會去年起清查國內110家銀行、保險公司,調查金融機構與民眾的借貸契約,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企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銀行主管解釋,當民眾向金融機構借貸時,雙方會簽署契約,而條約內容一定有「加速還款」的規定與行使條件。依據公平會規範,若民眾違反「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交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依約定原提供擔保的義務而不提供時」及「因死亡而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等四種情況,銀行可不必通知借貸人就直接對借貸人行使加速還款。
除上述四種情況外,公平會對「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立約人對金融機構所負的債務,與實際資金用途與核定用途不符」、「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份,導致金融業者不能受償之虞」等五種情形,金融機構想行使加速條款,必須跟借貸人以「合理期間通知」。
銀行主管解釋,對加速還款的行使權,第一類四種情況是不需要通知借貸人就能執行,第二類的五種情形,則需要向借貸人在合理期予以告知。
但銀行主管說,公平會對加速還款的說明有「例外」條件,即金融業者若確定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性,得與借貸人在當初簽署的契約之外,再「個別議定」加列其他事由,同時要向借貸人告知,並以粗體字或不同顏色的醒目方式,予以通知,讓借貸人瞭解加速還款期限到期。
銀行主管強調,目前公平會並未把「銀行與借貸人個別議定的契約」考量其中,就對業者開罰,有可能讓不法的借貸人有機會鑽法律漏洞。【 2007-01-29/經濟日報/B3/金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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