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

何謂保證?何謂保證人?

 
2009/12/15 01:16
關於【保證】及擔任【保證人】,您應有的認知
.【何謂「保證」?何謂「連帶保證」?】
()所謂「保證」(俗稱「作保」),就是當事人(指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例如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所以「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一種契約行為。(參閱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
()所謂「連帶保證」,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因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所以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參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

.【保證債務的範圍為何?保證人有何抗辯權?】
()保證債務的範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包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例如主債務人應負擔的訴訟費、執行費等各種費用)。保證人的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的限度。(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條及第七百四十一條)
()凡是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例如主債務業已超過時效),保證人均得主張。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保證人借款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時,應詳加審閱契約內容,以充分了解借款的金額、期間、擔保物情形及還款條件等,如有疑問應即要求說明。

.【何謂「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能不能主張此項權利?】
()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銀行辦理放款時,是否均會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放款時,一般會視個案情形考量借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及債權確保等因素,以決定是否徵取連帶保證人及需徵取的人數或條件,但銀行辦理個人「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上述「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借款人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買其住宅而申請的貸款;「消費性放款」係指為房屋修繕、購買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支出所需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參閱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


.【銀行能不能於保證人簽具保證契約時,事先要求保證人拋棄民法所規定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外,銀行不得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所規定保證人的權利。(參閱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七百五十六條)


.【客戶向銀行借款,除有連帶保證人外,尚提供其他財產擔保者(例如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以存單設定質權),於借款到期未清償時,銀行可否不先處分擔保物,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如果可以,那麼連帶保證人於清償後,有什麼權利可以行使?】
()連帶保證人係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沒有先訴抗辯權,所以銀行並不一定須先處分擔保物,可視債權確保的需要(例如擔保物不易處分、擔保物價值貶落不足清償債務等),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連帶保證人向銀行清償後(包括其財產被執行),連帶保證人在清償的限度內可行使銀行對借款人的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
前述「連帶保證」係就民法之規定說明之,惟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因借款人未提供足額擔保時所徵取之連帶保證人,銀行於未來向該連帶保證人求償前,應先查證借款人之財產狀況,經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如證實借款人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且擔保品不足時,始得向該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銀行仍得先就債權全部金額,對借款人及保證人逕行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參閱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
 
           
                          回貸款專區目錄總覽             回【房地百科目錄總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