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

未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對自身權益有何影響?



2010/04/01 18:03



申辨繼承登記的時機:
一、                凡已登記之土地、建物,如登記名義人死亡,應由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註:一般皆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為起算日) 六個月內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註:並非每個鄉鎮市皆有地政事務所,例如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管轄大溪鎮、龍潭鄉、復興鄉三個鄉鎮的地政事務)申辦繼承登記。
二、                辦理繼承登記前應先申報遺產稅。(註:不論是否需繳稅;即遺產總額不管是否在免稅額範圍內,皆需申報。因為很多人問;也很多人冤枉被罰。) 本人實務經驗中常有連被繼承人之子女及配偶亦不知道的年代久遠之零股或尚未被徵收之道路用地等漏未申報之財產等,因此申報遺產稅前一定要記得申請一份被繼承人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
三、                若有繼承不動產權利者應盡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例如主張拋棄繼承或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皆有時效性,逾期會喪失權利。未如期申報遺產稅或未如期辦理繼承登記會有罰鍰與罰則……)。另應注意,已逾期申辦或已被列冊管理的未辦繼承登託土地或建物,仍可在列冊管理期滿前申辦繼承登記。(相關連結要如何查詢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有無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四、                在繼承登記前,繼承人間應儘量協議好遺產分割之方式,此處所指的遺產分割係指財產的分配方式是以分割繼承的方式辦理登記;不以共同繼承的方式辦理登記。(註:例如繼承人共同協議老房子由大哥繼承、土地由配偶繼承、現金存款100萬由大姊及小弟共同繼承…. 等;與共有物分割或標示分割完全是兩回事,這個很多人容易搞錯。) 若共同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則只能以共有的財產辦理繼承登記。(共有財產日後糾紛多、限制多,將來還是得再辦理一次移轉過戶……. 缺點一大堆,故應儘量避免之)


繼承不動產權利但未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對自身權益有何影響?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
b依民法第759條現定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
c將被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列冊管理,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繼承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
您若有申辦繼承案件或申報遺產稅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免費洽詢,如屬遺產協議分割、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難題需專業協助,歡迎親洽本所研討(這些電話中講不清楚),將由本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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