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抵押順位


2010/04/09 13:58
   
銀行為確保債權,在核準借款人的房屋貸款申請後(即俗稱的銀行已對保與用印完畢),在撥款前,必須將擔保之不動產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如果是購屋貸款;銀行甚至會要求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的第一順位必需是借款銀行,或須由銀行代償第一順位,也有少部分銀行無代債之服務,就必須由債務人或購屋者負責清償原第一順位銀行的貸款後,才會正式撥款(若有前順位不易塗銷或申貸銀行無代償服務等情形,在買賣簽約前就要約定好該由買方或賣方負責清償或塗銷,以免事後產生爭議,這是實務上常見的買賣糾紛!宜慎之!!)。總而言之,銀行確定能當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才會撥款給購屋者。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抵押權人;尤其是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幾乎更是有完整保障,當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時,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是便捷有效的方式。為何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可以確保債權?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後的效力簡述如下:

()清償優先權:
抵押權人優先於一般普通債權人,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法院進行查封拍賣所得的價金,所有債權人並非同等地位,要抵押權人分配有剩餘才輪得到一般債權人,且設定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優先於後順位的抵押權人。

()取得裁定(確定)省時又省力: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確定書,可做為查封拍賣的依據,即聲請強制執行需有執行名義方可聲請,裁定拍賣的裁定書是可聲請強制執行的各種執行名義之其中一種,且裁定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特別是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時,幾乎法院皆會核準同意,更不用擔心其他債權人提出拍賣無實益等異議,處理過程省時又省力。它不像判決確定書(也是執行名義之一)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旦需判決勝訴方可取得拍賣的權利。有了第一順位,銀行要確保債權之程序簡便很多。

()抵押順位存在於抵押物:
只要抵押擔保物存在,抵押權未塗銷,債權人的債權都獲得保障。即使借款人因其他債務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扣押不動產,抵押權人都可以依設定順位安全地獲得債務的清償。就算是不動產已過戶移轉至他人名下,只要抵押權的債務尚未清償塗銷,抵押權的效力仍繼續存在於該抵押物上。(此即學理上所稱抵押權的追及性;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如果不動產再發生買賣、借貸等債權,也只能設定第二順位或其他後順位抵押權(即俗稱的二胎、三胎),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的權利不受影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