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

非信託業者在銀行開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開戶流程



2010/06/24 10:22


  銀行受理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申請開戶,其帳戶名稱應以「○○○(受託人姓名/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但得視情況加註委託人之姓名/名稱,以區別受託人受2人以上委託人之委託;倘為專案核准者,其戶名以主管機關核發之名稱開立。開戶時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 徵提文件

(一)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自然人者,應徵提其雙重身分證明文件;若為法人者,應徵提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倘法人委託被授權人辦理開戶者,另應出具法人之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正本。

(三) 經公證之信託契約正本。倘屬遺囑信託者,應徵提經公證之遺囑正本;倘為公益信託者,除經公證之信託契約正本外,另應徵提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文件正本。
前項公證倘係民間公證人所為者,應徵提民間公證人證書或公證人公會會員證書等得證明公證人有權公證之合格證書或文件影本。

(四) 「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開戶聲明書。

二、 認識客戶確認身分:

檢視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開戶相關文件如下:


(一) 審查信託契約是否經公證,並對照受託人及委託人之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以瞭解其信託關係,並審查有無冒用他人名義開戶之情形。

(二) 參酌「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開戶作業檢核表範本」、「防杜人頭帳戶範本」及「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辦理相關查核作業。

(三) 經詳予檢核無誤後,以影印或縮影照像方式留存委託人、受託人(含自然人及法人之代表人)之各項身分證件影本及經公證之信託契約影本,始得辦理開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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